[HK]浩澤凈水(02014):額外復牌指引及繼續暫停買賣
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概 不 負 責 , 對 其 準確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, 並 明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。OZ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浩澤淨水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(清盤中) (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) (股份代號:2014) 額 外 復 牌 指 引 及 繼 續 暫停 買 賣 本 公 告 乃 由 浩 澤 淨 水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( 清 盤 中 ()「 本 公 司」)根 據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(「 聯 交 所」)證 券 上 市規 則(「 上市規 則」)第 1 3 . 0 9條 , 以 及香 港 法 例 第 5 7 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條 例 第 X I V A 部 項 下 內 幕 消息條 文( 定義見 上 市規 則 )而 作 出。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六 日、 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、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、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、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的 公 告 , 內 容 有 關( 其 中 包 括 )聯 交 所規 定 的 復 牌 指 引(「 初步 復 牌 指 引」) 及 復 牌 進 展(「該等 公告」)。 除 另 有 界 定 外 ,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與 該 等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義。 額 外 復 牌 指 引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, 本 公 司 接 獲 聯 交 所 的 額 外 復 牌 指 引 , 指 本 公 司 須 重 新 遵 守 上 市規 則 第 3 . 2 7 A條(「 額 外 復 牌 指 引」, 連 同 初 步 復 牌 指 引 稱為「 復 牌 指 引」)。 聯 交 所 進 一 步 表 示 , 其 可 能 會 修 改 或 補 充已 發 出 的 復 牌 指 引 及╱ 或 適 時 發 出 進 一 步 指 引。 所 有 復 牌 指 引( 包 括 額 外 復 牌 指 引 , 即 下 文 第 ( v i) 項 )的 詳情 如 下 :( i ) 刊 發 所 有 尚 未 公 佈 的 財 務業 績 及 處理 任 何 審核 修 訂 ;( i i) 證 明 本 公 司 符 合 上 市規 則 第 1 3 . 2 4條規 定( 即 經營 的業 務( 不 論 由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進 行 )須 有 足 夠 的業 務 運 作 並 且 擁 有 相 當 價 值 的 資 產 支 持 其營 運 , 本 公 司 的 證券 才 得 以 繼 續 上 市 ); ( i ii ) 針 對 本 公 司 的 清 盤 令 獲 撤 回 或 撤銷 , 及 任 何 清 盤 人(臨 時 或 非臨 時 )的 委 任 獲 解 除 ; ( i v) 證 明 本 公 司 符 合 上 市規 則 第 3 . 1 0 ( 1 )條 及 第 3 . 1 0 A條規 定( 即 必 須 包 括至 少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(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」), 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必 須 佔 本 公 司 董 事會(「 董 事 會」)成 員 人 數至 少 三 分 之 一 ); ( v ) 於 市場 發 放 一 切 重要 資 訊 , 以 供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評 估 本 公 司 的 狀 況 ; 及( v i) 重 新 遵 守 第 3 . 2 7 A條( 即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董 事 會 主 席 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擔 任 主 席 , 成 員 須 以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佔 大 多 數 )。 本 公 司 正 在 採 取 合 適 措 施 以 履 行 復 牌 指 引 , 並 將 適 時 另 行 刊 發 公 告知 會 其 股 東 及 公眾 有 關 最 新 進 展。 繼 續 暫停 買 賣 本 公 司 股 份已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起 於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, 並 將 繼 續 暫 停 買 賣 , 直至 另 行 通知為 止。 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作 出 進 一 步 公 告 , 將 最 新 消息 告知 公眾。 代 表 浩 澤 淨水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( 清盤 中 ) 黎 嘉 恩 陳 文 海 共 同 及 各 別 清 盤 人 作為 代理 人 毋 需 承 擔 任 何 個 人 責 任 香 港 ,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, 該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是 肖 述 及 謝 金龍 , 非 執 行 董 事 是 王 曉 冬。 清 盤 人 願 就 本 公 告 資 料 之 準確性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。 清 盤 人 在 作 出 一 切 合理 查 詢 後 ,確 認 就 其 所知 , 本 公 告 所 發 表 意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始 行 作 出 , 且 本 公 告 並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, 足 以 令致 本 公 告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。 中財網
![]() |